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4 20:45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发改〔2020399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效率,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我市特定区域范围内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提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实现项目评估评审由独立评转变为集中评、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时间长、次数多等问题,缩短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营造高效有序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区域评估涉及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6类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选择所有或部分评估评审事项,作为特定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

(二)选定区域评估范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现有园区进行合理摸排,科学合理选定区域。可优先在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新城开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先行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三)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选定区域内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协助指导。已经开展了单个或多个专项评估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会同各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是否再进行相关的专项评估评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就区域评估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区域评估相关文本编制、评审论证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区域评估成果经市直或各县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社会公布,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多评合一模式使用,落户该区域的所有项目均可免费共享。对于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对于进入该区域、不适用区域评估评审结果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原则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成果有效期内,区域评估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要求重复评估;评估有效期满后,根据区域评估基础条件变化情况,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新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域评估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区域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推进,于2020年年底前制定区域评估具体实施方案,科学选定实施区域和建立评估事项清单,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注重协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地震局要积极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推进区域评估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制定区域评估成果运用、事中事后监管等配套措施,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各级工改办要建立台账,定期跟踪汇总各县区(管委会)区域评估工作完成进展情况。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缺位、不放松,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投资人。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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