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16〕90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闽政〔2016〕15号)文件要求,现将第一阶段精简不涉及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前置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消的事项
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
2.水源地审批
3.尾矿库选址安全论证审查
4.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出具认可意见
二、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延后办理的事项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2.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3.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4.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三、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征求意见方式办理的事项
1.宗教影响意见
2.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批复意见
3.对大气环评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意见
针对以上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事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办理审批(核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一律不得作为审批(核准)前置条件。
附件:福建省第一阶段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方案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第一阶段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前置条件方案
|
序号 |
前置审批事项 |
实施部门 |
精简方案 |
备注 |
|
一、取消的事项 |
||||
|
1 |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 |
交通运输部门 |
取消 |
|
|
2 |
水源地审批 |
水利部门 |
取消 |
|
|
3 |
尾矿库选址安全论证审查 |
安监部门 |
取消 |
|
|
4 |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没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出具认可意见 |
移民管理机构 |
取消 |
|
|
二、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延后办理的事项 |
||||
|
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国家安全机关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
2 |
压覆矿产资源批复 |
国土资源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
3 |
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
水利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要求,现阶段仍作为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 |
国家正在修订环保相关法规,拟取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作为环评批复的前置条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修订调整后,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4 |
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
气象管理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办理,或与可研审批(项目核准)并联办理。 |
|
|
三、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征求意见方式办理的事项 |
||||
|
1 |
宗教影响意见 |
宗教事务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改由项目审批机关负责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
|
2 |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批复意见 |
气象管理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负责征求气象部门意见。 |
|
|
3 |
对大气环评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意见 |
气象管理部门 |
不再作为可研审批(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由环保部门征求气象部门意见或邀请气象部门派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环评审查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