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16〕5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5〕855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各级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明确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但国家或省规定由省级、市级备案的项目除外。
二、跨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央企、省属、市属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