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15〕43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5〕46号)要求,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具体取消范围如下:
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股东出资承诺;
(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电网接入意见;
(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
(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
(十二)燃料运输协议;
(十三)供水协议;
(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
(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
(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
(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
(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针对以上取消事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真正落实好企业投资自主权。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5〕46号)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