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15〕320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市直有关单位:
我委于12月14日印发《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莆发改〔2015〕305号),现根据市审改办审查意见,对有关权限下放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放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核准的事项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除跨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和跨设区市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该事项中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二、关于委托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核准的事项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该事项中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2.公路:除跨县区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核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核准外,其他公路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该事项中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3.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除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外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该事项中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4.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项目,委托县(区)发改部门核准。
该事项中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三、关于汽车加气站项目
该事项属于城市燃气利用(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由市级发改部门核准。
四、关于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莆发改〔2009〕314号规定的属地原则,由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备案。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