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5 09:31信息来源: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发改〔2022〕266

 

市直相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22715

 

 

 

附件

莆田市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和规范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莆财预[2019]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市本级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项目前期过程中形成的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项目在研讨、编制、审查、论证等业务工作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如:勘察费、设计费、调研费、委托编制费、论证费、概算审查费、项目评估评审费、劳务费、资料费等费用,经同级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前期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经费。

(二)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强化前期经费的分配、使用责任意识,主要履行以下前期经费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作为制定前期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的主体,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前期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前期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前期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前期经费的申报、分配,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前期经费绩效评价;

(四)负责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及分配方案,并与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资金;

(五)提出前期经费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作为前期经费的监管部门,不参与前期经费的申报、分配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前期经费管理职责:

(一)负责前期经费的管理,督促、配合市发改委建立健全前期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年度前期经费预算安排;

(三)会同市发改委联文下达补助资金;

(四)指导前期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前期经费支出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所属市直主管部门参与前期经费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主管范围的项目责任单位申请使用前期经费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

(二)配合开展项目前期经费检查和评审工作,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前期经费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市发改委签订《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对所安排的前期经费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每年年末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包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章 申报和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按规定组织前期经费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申请安排市级前期经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并经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改委。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前期经费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年度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前期经费。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二条 市级前期经费安排用于业主为市直部门的项目。

(一)列入省、市中长期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其中列入省级规划项目优先安排;

(二)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和省、市集中开工项目盘子,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其中列入省重点项目、省集中开工项目的优先安排;

(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五)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市级前期经费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市级项目前期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及时编制前期经费分配方案。

应当在资金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在前期经费分配方案确定后,市发改委应尽快与市财政局联合下文下达补助资金同时,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市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

第十四条 前期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规则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协议书内容及时实施项目,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基建项目前期经费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并纳入该项目的总概算。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建设单位应将已经发生的前期经费转纳入该项目建设成本

前期经费的使用应依法依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开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超过限额的,必须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开采购。

第十五条 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年度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及财政局报告,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前期经费年度内未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编制前期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前期经费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前期经费执行期满后,市发改委应当对前期经费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前期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前期经费预算、安排前期经费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工作以《协议书》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312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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