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要求,我省2024年12月停征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不计入现行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由于原自来水价格中包含水资源费,为了不增加用水负担,需从现行水价中扣除包含的水资源费,因此印发了《关于水资源税改革涉及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是否影响用水支出
由于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资源税不计入现行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且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改革后的“城镇公共供水”对应类别的适用税额(0.10元/吨)一致,所以《通知》仅是将原属于自来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平移至自来水价格外,改为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不影响自来水终端用户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