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资源税改革涉及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16 15:04信息来源: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数: 字号: T | T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要求,我省2024年12月停征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不计入现行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由于原自来水价格中包含水资源费,为了不增加用水负担,需从现行水价中扣除包含的水资源费,因此印发了《关于水资源税改革涉及自来水销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是否影响用水支出

  由于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资源税不计入现行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且我省水资源税改革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改革后的“城镇公共供水”对应类别的适用税额(0.10元/吨)一致,所以《通知》仅是将原属于自来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平移至自来水价格外,改为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不影响自来水终端用户的支出。

收藏】 【打印
主办单位: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94-2382311 维护单位: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2169号1号楼6层
网站标识码:3503000019 闽ICP备09002804号-1 技术支持:福建拓尔通软件有限公司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