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组织抽查牵头业务部门 |
组织抽查配合部门 |
抽查区域(全市/部分县区) |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
抽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具体事项 |
计划抽查时间 |
实施检查单位 |
1 |
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
全市 |
已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
不低于项目数5% |
现场检查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4号令)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
2020年审批项目执行情况。 |
第三季度 |
市发改委 |
2 |
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市发改委 |
无 |
全市 |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 |
不低于项目数5% |
现场检查 |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投资〔2020〕5号)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防止转移、侵占、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
2020年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
第二季度 |
市发改委 |
3 |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 |
无 |
市直 |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
不低于市场主体5% |
现场检查 |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市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市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
市发改委 |
4 |
粮食库存检查 |
市发改委 |
无 |
全市 |
各类粮食收储企业 |
不低于市场主体5%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等;(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第二季度、第四季度 |
市发改委 |
5 |
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部分县区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不低于市场主体5%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储备订单粮食收购直接补贴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5)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任务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 |
无 |
全市 |
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 |
不低于市场主体5%,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1)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
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
市发改委 |
7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 |
无 |
全市 |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经营者 |
不低于市场主体5%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 |
(1)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全年 |
市发改委 |
8 |
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监督检查 |
市发改委 |
无 |
全市 |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经营者 |
不低于市场主体5% |
现场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1)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2)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情况;(3)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情况;(4)政策性用粮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情况 |
第二季度、第四季度 |
市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