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东圳水库管理局、市萩芦溪水电管理处、市东方红水库管理处、仙游金钟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市供水公司、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规〔2024〕48号)第九点要求:“征收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为严格落实闽财规〔2024〕4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涉及水资源费相关文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莆市价〔2016〕37号、莆市价〔2015〕17号、莆市价〔2013〕135号、莆市价〔2013〕134号、莆市价〔2013〕69号等文件作出修改。
(一)莆市价〔2016〕37号方面。一是删除第一点中“另征收水资源费0.10元/m3”的表述。二是删除第二点中“另征收水资源费0.12元//m3”的表述。
(二)莆市价〔2015〕17号方面。删除正文中“另征收水资源费0.10元/m3”的表述。
(三)莆市价〔2013〕135号、莆市价〔2013〕134号、莆市价〔2013〕69号方面。删除正文中“另征收水资源费0.06元/吨”的表述。
二、对莆市价〔2016〕38号、莆市价〔2015〕18号、莆市价〔2013〕133号等文件作出修改。
(一)莆市价〔2016〕38号方面。一是将第一点中的“市供水公司供应城乡供水企业的原水价格调整为1.00元/m3”修改为“市供水公司供应城乡供水企业的原水价格调整为0.9元/m3”。二是将第二点中的“市供水公司和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供应工业企业原水最高销售价格为2.00元/m3”修改为“市供水公司和市金莆供水有限公司供应工业企业原水最高销售价格为1.88元/m3”。
(二)莆市价〔2015〕18号方面。将正文中的“暂定莆田市金莆供水公司供应水厂的原水价格为1.00元/m3”修改为“暂定莆田市金莆供水公司供应水厂的原水价格为0.9元/m3”。
(三)莆市价〔2013〕133号方面。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要求:“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调整自当地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经调查,我市存在少数自来水企业2015年1月1日以来未调整自来水价格,故相关自来水企业按照莆市价〔2013〕133号确定的原水价格减去当期水资源费(0.06元/吨)后的价格执行。
上述事项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