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申请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发改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4-2382311 传真号码:0594-2298744
电子邮箱:pt2382311@163.com
通讯地址:莆田市发改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351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登录“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委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委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委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委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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