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8 20:27 | 来源:市发改委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范围:

  (一)本委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重点项目进度

  (四)发改委系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资金安排及补助情况

  (六)环保能源类信息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

  (八)工作动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本委门户网站(http://fgw.putian.gov.cn);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市图书馆、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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