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财建〔2016〕26号
市发改委:
2016年市本级部门预算已经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批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6年度支出预算
(一)公共财政支出预算6984.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64.72万元,公用经费135.8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24.54万元,项目支出4959.45万元(其中:从收回存量资金中安排项目支出97.12万元,当年度实际安排项目支出4862.33万元)。
(二)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另行批复。
二、上述从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入计划中安排的相关支出,均采用预安排方式。执行中由我局按部门实际收入的缴库进度、项目实施进度核拨经费支出,部门未完成收入计划或支出进度的,相应调减相关支出。
三、你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预算支出及时性和均衡性。除据实结算等特殊管理需要的资金外,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在当年9月底前(特殊情况可延至11月底)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确保2016年底财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不高于9%、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各预算单位2016年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比上年只减不增。
2016年市本级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医疗补助等改革性补贴及退休人员一次性安排补助费、离退休人员过节费、提前退休人员待遇补助、遗属生活补助等在2016年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市财政将予以统筹安排,不再作为应返还额度结转预算单位。
四、强化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约束。要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做到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采购、不超预算采购、不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调整采购计划,切实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自本预算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
附件:1、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2、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3、2016年政府采购计划表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9日
抄送:本局预算科、国库科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