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2020〕371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划统计局)、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门站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气量、第二档气量、第三档气量销售价格由3.24元/立方米、3.89元/立方米、4.86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06元/立方米、3.67元/立方米、4.59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销售价格由3.33元/立方米调整为3.1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气(车用气除外)最高销售价格由3.43元/立方米调整为3.25元/立方米,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二)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营业厅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做好抄表和清算等衔接工作,传导降价红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47号)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