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信函能源〔2020〕137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专题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促消费扩内需,经研究,决定支持省内重点商圈主体和内贸企业阶段性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对象
(一)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用电户号可用于计量结算的全省重点商圈主体和内贸企业,具体范围由省商务厅提供。
(二)发电企业:已进入电力市场的核电、常规燃煤发电机组。
二、交易履约时间和交易方式
交易履约为2020年3月至6月。交易双方按照自主协商、平台登记的方式完成交易。
三、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
交易电量为相关电力用户2020年3月-6月抄见电量。
本次交易按我省已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发电企业售电电价和电力用户购电电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用户注册与绑定
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自主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参与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可由售电公司汇总后向交易中心申请注册。
委托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零售用户应按规定办理绑定手续。
交易中心负责办理重点商贸企业的注册和零售用户绑定工作,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具体工作流程。
五、交易组织
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本次重点商贸企业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工作,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六、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参与本次交易的重点商贸企业每月交易电量可追溯结算,不可对外转让、不可滚动调整到其他用电时间周期,偏差电量不进行考核。
(二)交易履约时间到期后,交易中心注销相关商贸企业电力市场主体资格,不按退市处理;相关商贸企业用电恢复执行政府批复的目录电价。
(三)售电公司应积极代理重点商贸企业参与本次交易,做好代理用户的市场服务,协助用户开展注册、绑定等入市准备工作,鼓励售电公司将本次交易降价空间尽可能传导给相关商贸企业,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同时,售电公司应在代理交易的基础上做好用电增值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用户用电管理水平。
(四)相关重点商贸企业中的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和每户电量、电费,确保将本次交易降价空间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促进发挥政策成效。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商务厅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