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转供电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转供电主体”,哪些是转供电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指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三、为什么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
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目的是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转供电主体的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
四、2018年以来,我省先后8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18年4月1日以来,按照国务院政策部署,我省先后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幅近20%。 2019年我省对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150万千瓦)以上的商业用户临时调增低谷时段时长和近期国家发改委又规定(发改价格〔2020〕994号),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供电公司会直接在其计费系统中调整电价计收标准,用户可通过缴费票据核对。另外还有一次就是福建省工信厅关于落实促消费扩内需支持重点商贸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闽工信函能源〔2020〕137号),支持省内重点商圈主体和内贸企业阶段性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按照直接交易的电力价格执行。
五、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
(1)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2)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六、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能不能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七、转供电主体要怎么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降费政策?
转供电主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电价降费政策的基本要求: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八、如果转供电企业不执行转供电加价规范清理政策,会怎么处置?
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
九、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318号)规定的标准,今年按这电价标准水平的95%结算。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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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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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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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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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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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
“一户一表”用户 |
月用电量230千瓦时以下 |
0.4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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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231-420千瓦时 |
0.5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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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421千瓦时以上 |
0.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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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用户 |
0.5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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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5959 |
0.5759 |
0.5559 |
0.5359 |
0.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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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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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2 |
0.5602 |
0.5402 |
0.5202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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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氯碱生产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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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2 |
0.4902 |
0.4702 |
0.4502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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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用电 |
0.6206 |
0.6006 |
0.5806 |
0.5606 |
0.5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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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业排灌用电 |
0.2477 |
0.2277 |
0.2077 |
0.1877 |
0.1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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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居民生活、农业排灌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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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为什么要推动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用电“一户一表”改造?
电网企业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终端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推进现有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行“一户一表”,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同时,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十一、转供电主体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严禁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发生,保障终端用户的权益。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实际损耗、公摊电费、电费清单等信息,接受终端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十二、转供电主体乱收费,转供电终端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或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