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发改函〔2020〕31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局(计财局)、市场监管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有关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及工作目标
转供电主体要将我省2018年以来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用户临时调增低谷时段时长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减收非高耗能行业工商业用户电费5%的政策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必须准确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不乱加价乱收费,通过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终端用户,助力复工复产,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或供电企业抄表管理改造,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再进行细致排查,依托电网企业建立和完善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个转供电主体建立台帐,准确掌握转供电主体的基本信息、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二)多渠道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再集中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主动上门、印制宣传单以及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实现全部覆盖、无一遗漏。让他们了解、熟悉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三)转供电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应在各县(区、管委会)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指导下,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先后8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是否在转供电环节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非法谋利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及时纠正违法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
(四)开展专项检查。各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持续推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电网企业要对具备条件的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实现电网企业“一户一表”直供到终端用户,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三、建立工作情况月度报送制度
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从5月份起,每月8日前会同电网企业按月报送上月辖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可溯源。同时,8月份各县(区、管委会)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及时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130号)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