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5G通信配套场所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1-04-30 08:19信息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管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全市各5G通信配套场所转供电主体: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是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的制高点,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未来竞争优势的重要引擎,中央、省、市各级对加快5G产业发展都做出了重要部署。而5G基站及机房等配套建设是5G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我市5G建设取得的较大进展,离不开广大配套建设场所业主和管理方的有力支持。但是,一些5G通信配套场所的业主和管理方在转供电环节仍可能存在涉嫌违规加价、不合理收费等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5G通信配套场所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5G通信配套场所转供电主体应及时将2018年以来我省历次降低工商业电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5G通信配套设施投入方)。2018-2020年期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分别于201841日、51日、71日、820日,201941日、71日,202111日先后7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省网直供区前六次降价幅度分别为每千瓦时1.63(含税,下同)1.83分、1.42分、3.04分、2.16分和4.33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4.41分。202021日至1231日,对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执行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将国家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各5G通信配套场所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强制分摊给其他终端用户。  

  三、各5G通信配套场所转供电主体要明确执行国家电价降价政策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要对照相关法律政策开展自查整改,与5G通信配套设施投入方协商规范转供电收费合同协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各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加价。《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发现存在违规加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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